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竣工环境保护验收 

常见问题汇总

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,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依据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,通过编制验收报告、公开相关信息等方式,组织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,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。
 

1、为什么需要进行验收?已取得环评批复意见,是否可以投产?

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规定,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,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,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;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。

 

2、验收流程是怎样的?

 

3、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需要准备哪些资料?

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(书)、主管部门审批意见(批文)、营业执照、房屋产权证、房屋租赁合同、已建环保设施的设计-施工方案等。

 

4、未按时开展竣工环保验收会有什么影响?

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四章第23条:
违反条例规定,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,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,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,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,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,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关闭。
违反条例规定,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,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予以公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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